各国零售外汇监管新动向

上世纪90年代末,随着零售型外汇交易的迅猛发展,各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应对策略,以保障外汇行业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。各国采取了什么样的监管措施,各个国家实施监管的详情如何?我们根据网络上收集到的资料,为您编译了这份文章,为有意从事外汇交易的客户提供一定的借鉴。从中我们可以对各国的监管政策,以及监管与市场成长的互动关系等,有一个真实的了解。

美国次贷危机以来,世界金融界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,大型经纪商、投行和抵押贷款机构纷纷破产,各大市场市值严重缩水,金融服务业遭受巨大损失。华尔街一手创造的妖孽–金融衍生品没有经过审查、没有经过合理的风险评估就被直接投入金融市场。随着潘多拉盒子的打开,经纪商和客户正在付出沉重的代价。

同时,从事外汇零售业务的经纪商正在经历着有史以来最大的动荡,随着行情的大幅波动,波澜壮阔的巨大交易量也达到了史无前例的水平。然而,感谢交易规则,正因为有了交易规则的约束和法律的监管,美国的外汇经纪商手里才有了足够的现金流,适宜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,来迎接巨大的挑战。

在外汇保证金监管方面,各个国家都倾向由本国的金融机构执行监管,通过某代理机构来制定监管规则。美国的商品交易规则较为成熟和健全,所以,美国的国家期货协会(NFA)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监管。

瑞士有着对银行业实施严格控制的传统,要求外汇经纪商必须要获得银行业从业 资质。其他国家也都制定了各种的要求,特别是从资本金要求、特殊注册、会计定义、实施程序方面进行监管。但整体目标都一致的,即引导客户理解交易风险,保障经纪公司合法经营,识别金融诈骗并予以惩处。

近期,关于外汇零售商规则方面的重大进展发生在美国和瑞士。

美国:提高外汇经纪商门槛

美国对零售型外汇交易实施监管,已经有八年的时间。在2000年,随着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的批准,外汇经纪商可以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(CFTC)注册,获得期货佣 金商(FCM)类别下的期货经纪商(FDM)资质。然后,商品期货交易委员(CFTC)委托期货行业组织–国家期货协会(NFA)对这些外汇经纪商进行管理。

2008年,一项法律决议,再加上期货行业重要企业的游说,使得CFTC再次授权法案得以通过。该法案使得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首次获得了清晰明确的权力,为外汇交易行业制定规则。过去,开展外汇零售业务的经纪商们经常遇到资本金不足的问题,而新的法案则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–要求外汇经纪商必须具有2000万美元的调整净资本–对外汇经纪公司而言,这是世界上最严格的资本要求。如果提供的保证金杠杆超过100:1,提供此项服务的外汇经纪商的净资本必须达到4000万美元。那些拥有自己的交易平台,经常与国际外汇市场清算头寸的大型经纪商的净资本,必须超出7000万美元。

目前,美国已有23家NFA会员公司正在寻求合并,以满足最低资本金要求,经过合并和兼并之后,预计这些公司的数目将减少一半。另外拥有雄厚实力的大型公司和经纪商将进入这个市场,确立起柜台交易(Over-the-Counter)的经营风格,当前,人们对饱受诟病的”内部对冲”批评甚多。

瑞士:”新政”取缔不法公司

过去十多年间,由于瑞士并没有对外汇零售业务实施法律监管,所以鱼龙混杂, 在瑞士经营外汇保证金的公司超过了150家,许多国外客户想当然地认为瑞士有着严厉的银行监管,认为监管当局能够保证他们的资金安全,实则不然。在零售型外汇交易领域,有大量的客户投诉,请求瑞士政府当局来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。

今年,瑞士的政策正在悄然变化。在金融监管上,瑞士当局把外汇交易行业纳入银行业监管,要求外汇经纪商必须取得银行业从业资质,在注册要求中有具体的细则。经纪商的最低净资本不得低于900万美元,这意味着只有十几家公司符合要求,能够在瑞士生存下来。 其他实力不足的公司,要么通过银行业合并以求达标,要么就要逃往塞浦路斯或处女岛(Virgin Island)继续他们的淘金生涯。

英国监管:畅行欧洲的FSA资质

长久以来,伦敦货币市场就是外汇交易的全球中心,在交易时间上,伦敦市场与 亚洲和美国市场有重叠时段,容易获得庞大的交易量,同时,伦敦市场也是欧元诞生的故乡。在伦敦外汇交易市场上,以效率着称的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(FSA)对会员单位实施着严格的监管。

上世纪90年代末,零售型外汇交易发展迅猛,大多数国家要么把零售型外汇交易当成洪水猛兽,打入冷宫,要么就完全忽视这一新兴市场。但 英国却不是这样,作为传统的金融大国,伦敦对新兴事物一向持开放明智的态度,并且对各种金融市场提供了充分的监管。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将零售型外汇交易列入监管类别,进行日常管理。对外汇经纪商,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并没有要求它们必须具备高额的资本金,但是,从经纪商到金融资讯出版商,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都做了详细的归类,要求它们遵守通用的风险评估规定。

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创造了一个不同寻常的、成功的系统,赢得了欧洲的广泛尊重。一家外汇经纪商只要取得了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批准的资质,某种意义上,就意味着它可以在欧洲国家通行无阻。

加拿大监管:外汇和股票同等对待

加拿大投资行业监管组织(IIROC)对外汇和所有证券实施同样的交易法律规定。对外汇交易商和相关经纪商,IIROC提出了最低资本金要求(前者是250,000加元,后者是75,000加元)。同时,IIROC颁布了其他一些法令,控制客户的交易风险。通过限制交易杠杆(基于对某一币种波动性和流动性要求,对即期风险保证金做出评估, 以确定是否采用限制政策),保护客户利益,防止赌场风格的过度投机。并且,为了防止交易者受到经纪商破产的伤害,它还为每个交易者提供了第三方承保的100万加元数额的金融保险。

香港监管:领风气之先

在实施外汇杠杆交易监管上,虽然香港至今只允许20倍杠杆的保证金交易,但是香港其实是领风气之先,在世界上相当早地实施了先进、新颖的法律监管。

在上世纪90年代初,在香港有2000多家”注册”零售外汇经纪商,当时,许多经纪商只是”皮包”公司,除了一部电话和一间临时办公室之外,再也没有其他资产了。欺诈盛行,市场环境恶劣,1994年,随着杠杆外汇交易条例的颁布,香港证券和期货委员会开始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实施监管,骗子公司纷纷破产,到2003年,在香港注册的合格经纪商有10家。香港制定的法律给零售式交易客户提供了安全感,不仅仅保障客户的资产安全,也保障了从事外汇交易业务的从业人员和公司有合格的资质。

新加坡:跟随仿效

2001年,根据2001年证券期货法案,新加坡对外汇保证金交易、证券交易、期货交易和其他金融活动开始监管。该法案与香港的监管法律相似,提高了外汇经纪商的准入门槛,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可以取得外汇保证金经营资质。当前,在新加坡一共有17家注册的外汇保证金经纪商。

日本:300万外汇保证金客户

日本是最晚对外汇保证金实施监管的国家之一。2005年,日本颁布了适用于本国市场的监管法令,其中监管风格与伦敦的FSA和香港的证券期货委员会相似。日本相关当局鼓励外汇保证金市场的成长,同时严厉打击金融欺诈行为,并鼓励经纪商通过最出色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算。

法律颁布之后,成效明显,不良经纪商相继倒闭,经纪商的数目由500余家(法律颁布时)降到了现在的125家。值得注意的是,日本的外汇保证金市场取得了难以置信的成长, 仅2006年,日本的外汇保证金账户就增长了一倍,而2007年年底,日本的个人外汇保证金账户的数目,已经达到了300万。

澳大利亚监管:将外汇交易归入CFD类型

2001年以前,澳大利亚没有对零售型外汇交易实施监管。但随着2001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案的出台,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从此把外汇保证金领域纳入监管范围。这导致澳大利亚的外汇保证金交 易市场成长迅速,并吸引一批国外的外汇经纪商进入澳大利亚。在澳大利亚,零售型外汇交易被视为是CFD合约的一种,并根据这一划分进行监管。

监管越严成长越快

从外汇保证金监管历史中,可以清楚地看到严格的监管利于行业整合、声誉和成长。20年前,只有那些有丰富投资经验的客户才能从事外汇交易,并且外汇经纪商有绝对的话语权,但现在世道变了,新手们也可以享受外汇交易的乐趣,并且能够从政策监管中受益,降低外汇欺诈和公司破产的伤害。但这一行业依然对法律监管提出了严峻的要求,特别是当前依然有许多不良公司,金融欺诈、公司破产和紧急接管等事件仍不时发生。

展望2010

随着监管法规的成立和科技的发展,外汇保证金市场在快速成长的同时,也吸引着一些大型银行机构和经纪商的关注,而随着这些富有声誉的金融机构的加入,其品牌和巨额预算推动的市场宣传等,都有利于吸引新的交易者进入外汇保证金领域。从2008到2010年,预期这一行业发生的公司兼并等事件,将使得一流的经纪商公司规模扩张一倍。